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直播行业迅速崛起。为了攫取流量,不少人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破坏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秩序,36岁的朱某正是如此。近日,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依法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起公诉,多次在平台直播招嫖过程的主播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酒店直播被抓现行
2021年6月29日凌晨,公安机关接到线索举报,称某酒店内有人进行卖淫嫖娼网上直播。民警出警后在酒店房间内将朱某和一女子当场抓获。
面对民警讯问,朱某仅承认嫖娼行为,拒绝提供其随身携带的四部手机开机密码,对其他犯罪事实拒不回应。
虽然朱某沉默以对,但民警通过调查发现,朱某的直播昵称“某先森”(化名)在网络偷拍领域小有名气,且在非法境外直播APP中拥有50余万粉丝。只不过,他的流量来路不正。
据调查,“某先森”一般会在酒店开好房间,然后进入直播间跟观众互动聊天,随后电话招嫖,并将事先准备好的手机等盗录设备放于暗处;与对方谈好价格后,再将免费直播调整成收费模式。案发当日,他的直播收费标准是每个账号138平台币,直播收益共计324510平台币。根据平台提现规则,每10个平台币兑换1元人民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间,朱某用“某先森”账号进行了多次淫秽直播,并将直播视频上传至境外黄色网站。通过对涉案网站上符合朱某露脸等明显特征的视频进行网勘提取并鉴定,确认有几十部视频均为以朱某为主角的淫秽视频。
精准定性彰显惩治力度
朱某落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对其立案侦查。因案情复杂,江汉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承办检察官胡继宗审查案件证据后认为,应当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朱某刑事责任。
“传播淫秽物品罪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两罪名在量刑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检察官解释道,前者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则需以牟利为目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朱某的犯罪行为,检察官解析道,朱某在直播时引导观众付费充值且因直播获得利益,案发当日直播收入3万余元,确系“以牟利为目的”;朱某直播嫖娼过程,其角色相当于淫秽直播的导演和主角,符合“制作”标准;朱某的所谓直播,是制作淫秽物品同时通过网络“传播”,视频录制后又被上传黄色网站,浏览量更多、传播范围更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制作、传播淫秽视频20个以上即可定罪,而本案中,有几十部足以确定嫖娼人系朱某的视频经鉴定为淫秽视频。综合以上情况,朱某的犯罪行为符合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因证据标准要求较高而难以认定,而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期上限为两年,难以对犯罪分子形成震慑。”胡继宗表示,因此,要以查办案件为抓手,重拳打击"制黄""传黄""贩黄"违法犯罪行为。
精准确定非法获利金额
2021年10月15日,朱某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移送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将审查重点放在情节认定方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可以定罪,5倍以上为情节严重,25倍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
经查, 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底,犯罪嫌疑人名下银行卡累计转入人民币百万余元,且直播期间均有资金转入。朱某并无稳定职业,可推定其收入有一部分来自直播嫖娼。但是,哪些才是其通过制作、传播淫秽视频所获取的收益呢?为了精准锁定朱某违法所得金额,承办检察官查阅了大量案例。最终综合视频点击量及视频数量,确认有11个被执行了司法止付的异常状态账号于2020年5月至10月间,向嫌疑人转账合计人民币68.1万元,并据此确定被告人因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获取的收益,得到了法院判决的认可。
庭审之时,朱某辩解上述资金不是其直播打赏的非法收入,但当公诉人问及他与11人的关系时,却又声称全部不认识,且无法提供11人向其转账的依据。
2022年5月19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68.1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9月2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北日报记者 刘畅 通讯员付静宜 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