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幼”、“买处”,人们知道它的存在,却从来将其藏在社会的背面。
2016年12月,湖南会同县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唐某某嫖宿、猥亵未成年少女7人案曝光,其中3名受害人系辍学初中生,5名“皮条客”涉嫌从中组织少女卖淫。
风暴也曾现8年前的贵州习水。公开报道显示,2008年,10多名中小学女生被胁迫到习水县城关老司法局家属楼卖淫。6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县人大代表等公职人员涉案。
澎湃新闻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到“嫖宿幼女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相关裁判文书共266份,可确认2003以来,至少有281名幼女受害。一些案件中,以幼女为对象的淫媒活动,在校园里张开暗网,霸凌现象闪现其中。个别案件中,受害少女转而介绍其他幼女参与卖淫,赚取高额“介绍费”。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严打”中,强迫儿童卖淫类犯罪成为重点打击对象。1991年的特别刑法规定,强迫幼女卖淫为强迫他人卖淫的加重情节之一,引诱幼女卖淫按强迫他人卖淫罪处罚,嫖宿幼女按强奸罪处罚。
直到2015年8月,曾争论10载、续存18年的“嫖宿幼女罪”被废除。而强迫及引诱幼女卖淫罪,则归置于现行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
“介绍费”比“卖身费”还高
澎湃新闻对“引诱幼女卖淫罪”及“强迫卖淫罪”裁判文书统计发现,“皮条客”中,30岁以下的占到了近8成,且其中4成不超过20岁。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的占到了87%,
事实上,一桩卖淫交易的促成,除了最终被定罪的主要组织者外,往往有多名“皮条客”参与。
澎湃新闻搜索到的引诱、强迫幼女卖淫的判决文书中,有11份详载了整个犯罪链条。这11起案件中,扮演“中间人”角色的共有34人,平均每起案件至少有3人周旋其中。
在武汉2013年发生的一起案件中,两个未成年少女促成了三次性交易,其中女孩刘某从卖淫女转变成了介绍人。这起连环交易中,首先涉水的是未满18岁的蒋某。2013年6月某晚,蒋某把少女刘某带到武汉市洪山区某酒店,介绍给陈某嫖宿,并收取了1000元的介绍费。事后,陈某也给了刘某2000元嫖资。
一个月后,刘某又从陈某处赚了3000元,却是以介绍费的名义。7月底,她将不到14岁的幼女杨某诱骗至武汉,在宾馆内与陈某发生了关系。
该案中,刘某赚到的介绍费比“卖身”还多1000元,而此种情形在强迫、引诱幼女卖淫案中普遍存在。中间人的暴利,往往来源于超高抽成。
在可统计嫖资的6起案件中,澎湃新闻发现,中间人抽成都在7成以上,甚至有2起案件的中间人把嫖资全部据为己有。而这些案件的嫖资,大部分都在500元以上,最高达到13000元。
11起案件中,介绍幼女卖淫的中间人,56%都是熟人,包括学校的班长、学姐,还有“干哥哥”、男朋友、老乡等。
“罪魁祸首就是社会上有一拨人,把这个当做产业来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教授曾做过此类专项调研,对在介绍卖淫团伙进行访谈时,有小头目称,“下了水,她就不可能再逃出去。”